伤残鉴定已过仲裁期还可以再到法院起诉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0:49:28
我是2003年4月出的工伤,以由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可是单位到现在还没有给我做伤残鉴定等级。我找劳动局申请仲裁可以过了仲裁期限,到法院他们说先由仲裁部门出据不给于仲裁的材料,他们才立案可是支持不支持还不知道。我想问我现在不找单位做伤残鉴定,再过几年再向法院申请立案可不可以,法院还能支持我吗?国家法律对这样的起诉有时间限制吗?

能,按照法律法益保护原则,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但是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包括知道何法益受侵犯,何人所为,何处寻得保护等等。
介于你的案情,可以确定是由于仲裁部门的作为瑕疵而至,你可以在最后一次找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后其复议决定送达你手上之日起20日内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此时可以获得胜诉讼。

若逾期没有行使,这时候你丧失了胜诉权,但法院仍然应当受理。只是恐怕你不能获得你的诉讼要求。

你自己也可以申请鉴定的啊。有了鉴定报告就去申请仲裁了。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仅仅指明在“伤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没有规定特别明确的时间。 实践中,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伤残鉴定,单位没有申请做的,员工及其家属可以自受伤后一年内申请做傻残鉴定。超过时间,不会再为你做鉴定的。

如果是工伤,过时效就无法再起诉了,起诉也不会支持 。

劳动争议是用仲裁前置,即先仲裁再诉讼~如果你是因为正当理由鉴定身体而耽误了仲裁的时效是可以申请恢复期间的~如果不是应该请仲裁委员会为你开出不仲裁的理由~比如时效问题~并且是书面形式~你拿着这个文书到法院起诉应该可以~而且你的诉讼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无需担心~只需出示自己的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