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房产引发的家庭问题,麻烦大家给点意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6:51:13
应该是在7、8年前,我爷爷把自己房产证的名字改换成我幺叔的,我爸和其他两个叔叔均不知道,换了过后,听人说了这回事,去问我爷爷,我爷爷才向他们说换了房产证的名字,但当时并未向大家说明为什么要换名字。叔叔们都觉得爷爷不公,后来有人提议将房子出售给其中一个儿子,价格为12万元,售房得到的款项由四个兄弟共同所有,即每人3万元。我三叔与幺叔都有购买意向,于是当时大家约定,三天时间内,谁先拿钱,房子就卖给谁,三叔家先把钱拿出来,可这时奶奶和幺叔又改变了主意,奶奶不卖了,谁买也不卖,幺叔家没把钱拿出来,按他们当时写的一份协议,幺叔需补偿三叔1千元。后来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近段时间,大家又把这件事提出来,而爷爷和幺叔都说当时是因为我爸爸想信用社借款,爷爷当担保人的缘故,怕我爸爸因不能还款,房子被信用社查封,才把房产证办成了我幺叔的名字,爷爷提议由他以说明书的形式将这件事说明房子的产权为他和奶奶,房产证不换,继续为我幺叔的名字,请问这份协议有法律效率吗?爷爷的房子是否应由他的四个子女共同所有呢?房产证上能再次换成我爷爷的吗?如果可以换成我爷爷的,但我幺叔不同意怎么办呢? 幺叔的做法违法吗?

其错在于房产交易中心,他们不该在其他子女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名字的。所以先与房产交易中心(或具体办理房产证书的地方)交涉,要求取消或作废该房产证的更名。不行的话可以上诉法院。只要更名作废了,那么其他问题就解决了。

只要你幺叔在你爷爷奶奶写的说明书上签字,这份协议就有法律效力,不必惊动房管部门,今后发生纠纷就可凭上述协议打官司。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如你爷爷奶奶不立遗嘱在其百年归后自然是四个子女的共同财产,不过在其有生之年还属爷爷奶奶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