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合同违约的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8:50:11
一个买卖合同执行的是政府定价,2000年2月1日订立合同时价格为每千克100元,合同规定2000年4月1日交货,违约金为每千克10元,交货后付款。但卖方直至2000年6月1日交货,而政府定价于2000年5月1日调整为每千克120元,买方应当按照每千克(100)元向卖方付款。不明之处: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为什么不扣除违约金呢

逾期交货的,其价格随政府定价的变化(即“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视为了保护买房的预期利益。因为买房有理由在对方逾期后免于承担政府价格变动的风险。

违约金是基于卖方逾期交货的一种制约或者说惩罚措施,与是否执行政法指导价无关。这种制约或者说惩罚是不会免除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你们的违约金约定的不好,只好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