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案件范围有重复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6:26:27
为什么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案件范围有重复呢??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案件的归责: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6、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9、此外,还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25条);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其监护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33条),均属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请高人指点?
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应该是相排斥的才对啊,为什么他们的法定适用案件会有重复呢,如果发生了交集中的案件,比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案件,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还是适用无过错原则??????????

因为考虑到受害方举证责任困难,本着公平原则,要求加害方举证是十分合理的。

关于饲养动物那个.. 应该是动物园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 而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原则。

你说的后面的是举证责任吧,没冲突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