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企业赔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6:31:48
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合同,从2009年1月1日签订,2012年1月31日到期。现在合同履行不到一年时间,公司单方面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没有重大工作失误,也没有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仅仅以我不能很好地融入公司团队作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请问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赔付我几个月的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该给你1个月的工资补偿,外加1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果你同意就可以办理手续结清关系和补偿离开了。

如果你不认可,赔偿是补偿的2倍,即2个月工资,因为是赔偿,所以就没有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了。

补偿或赔偿结果都是2个月工资。赔偿一般要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认定,因此建议你采取补偿的办法。

补充: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看合同约定赔几个月了。
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赔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