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因效益不好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员工如何赔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9:09:29
国企因效益不好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员工如何赔付?多谢!

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对于经济性裁员可以裁减的人员,法律虽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下人员是不得裁减的:(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同时,必须支付被裁减员工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当企业在符合了上述规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其经济性裁员才能算合法有效,至此,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正式解除。

楼上的前三段都没有问题,但是第四段有些问题。这个标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对于未满一年的部分各地有各地不同的规定。如果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楼主可以参阅楼主当地的劳动合同条例或者规定,以作参考。

深圳的规定是未满半年部分计半个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