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因经营不善,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应如何赔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1:23:38
在2000年,我所在的国企因经营不善,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已在该国企单

位工作了20多年了,我原先与该国企单位签订的是属于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请问国家是否在这方面相关有相关的文件?该国企单位是否应该对我们有所赔付

?(解除合同时只给付了我们每个人相当于当时12个月的最低工资共计约4000元

)如果还应有须赔付的,那现在再对其追讨还可以吗?应怎末做?多谢!

很遗憾,你这种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如果不服单位给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单位给了4000元、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而现在至少6年过去了,已超过了申诉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时间太长了!没啥希望了!

时间是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