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租赁合同期限未到房主将房屋出售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3:17:57
我与房东签订1年房屋租赁合同,于2009年8月31日到期,在今年5月房主要出远门,我与房主又签订三年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2009年8月31日至2012年8月30日,但在合同签订后不久房主将此房出售,前不久房主意外死亡,现新房主要求我重新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说我与原房主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我现在该怎么办?续签的合同真的无效吗?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一条是对租赁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它要求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这是为了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写明,以减少因合同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而产生纠纷后又没有证据,使矛盾难以处理。对于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一旦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有争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从你来信的情况看,虽然你和王某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但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所以,你和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你和王某都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对于作为出租人的王某来说,如果要解除合同,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你。而法律对于作为承租人的你没有这项要求。

你的合同不能简单的说无效
你说的太简单了
首先,你续签的合同在前,应该优先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