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是不明白附期限的合同,谁来帮我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9:24:11
我的疑惑是:既然在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那么已经成立合同对双方有什么用呢?一点用都没有啊,反正合同无效,我是不是可以任意反悔吗?
附期限的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用得比较多一点?能不能举例说明呢?

首先我要纠正你一个错误观点,合同不生效并不等于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况合同法里有法定情形,只是处于一个待生效的状态,其效力是准生效的.合同法里的违约形态有好几种,合同的每个阶段都有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你去查查合同成立到生效阶段是什么责任,自己查印象深点.
付期限这个期限是一定会来的,和付条件不一样,条件可能成立可能不成立.比如一份遗增抚养协议就是个付期限和同,人肯定是要死的.人不可能有可能死有可能不死.明天下雨送你个BMW就是付条件,明天可能下雨可能不下,但明年下雨送你个BMW就是付期限了,明年肯定会下雨,只是时间问题.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合同中所附的期限与合同中所附的条件一样,都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但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期限是以一定时间或期间的到来对合同的效力起限制作用,因此只有尚未到来且必然到来的时间和期间才能作为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
期限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生效期限

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

这就是说,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该期限即为始期,至该期限到来后,当事人才能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是终止期限

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至某年某月某日终止”,该期限即为终止期限。

合同中所附的生效期限与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并不相同。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合同可能已经生效,债权债务已经产生,只是当事人尚不能履行。而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