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3:56:18
我于去年2008年12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从高处摔下,造成我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2009年8月18日,公司通知我到单位,分别给了我一份《工伤认定书》、一份《病情与工伤无关联确认书》(都是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这个时候,我才知道公司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就我的伤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工伤的时间是5月,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落款时间是6月12日。认定书认定我为腰部扭伤,为工伤。
《病情与工伤无关联确认书》时间是6月12日,鉴定出具日期是8月3日。确认书确认,我的椎间盘突出不属于工伤。
我是8月18日才知道这些的,劳动部门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通知我,也没有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病情与工伤无关联确认书》送达我本人,这些都是公司于8月18日通知我去单位领取的。而这个时间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
目前我还在住院治疗,医生的所有诊断和证明都确认我的椎间盘突出为外伤性引起,根据我的伤情,可以鉴定为10级伤残。
我也不知道公司在整个认定过程中做了什么手脚,请懂法律的朋友给我出点主意,我现在该怎样来维护我的权利。(采取什么程序?走那条路对我更为有利?)谢谢大家
回答好的我可以加分。
《病情与工伤无关联确认书》的申请时间是6月12日,确认日期是8月3日。落款为我们这里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关键的问题是,这个所谓的确认书是个什么东西?它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什么关系?我知道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于这个确认书,如果视同劳动能力鉴定的话,就已经过了再次申请鉴定的时效了。
由于劳动部门根本就没有给我送达,我是否可以对此不予理睬,直接按员工个人的程序,重新提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首先单位可以申请对你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并不是单位申请后工伤认定时就不通知你,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通知你对单位的陈述意见提出异议就是答辩和提出证据。你提到的《病情与工伤无关联确认书》法律上并未提及,再则此确认也是与工伤认定结论相矛盾,可能是单位对5月份作出的结论不服再次申请认定获得的,但是本人也许才疏学浅十多年的实践中也没有遇到哪个单位和劳动部门这样办事。
建议:书面向劳动局提出撤销《病情与工伤无关联确认书》。如果据不撤销向法院起诉他撤销。你也可以将情况写详细并在我空间留言,我免费代理起草。

你好:
“《病情与工伤无关联确认书》时间是6月12日,鉴定出具日期是8月3日。”以鉴定程序违法、结果异议为由,向市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广东胡律师:

你可以去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