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补办劳动合同及现在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2:28:51
1.我在某软件公司工作2年零1个月.2007年10进入公司至今2009年08月21日

情况:现在公司要与我签定劳务合同,合同条文如下: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壹 年 , 合同期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12月 31 日止。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1 种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时 , 每周工作 40 小时。

四、工资待遇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 1200 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1500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二 ) 甲方每月 2 日 为发薪日。

疑问:

1.我在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多,现在签定时间为20090101到20091231是否合理,我应该怎么处理更合理?
2.我的实际工作为2000元底薪加提成(提成系数不定)现在写的是试用1200专正1500,这是为什么,这样合理吗?

3.我现在是签定2009年8月31号至2010年7月31日好,还是按现在合同上的!20090101到20091231好呢! 或者叫公司补2007101到20091231好呢!!

请高人回答!!高手!

从你的问题来看,公司一直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鉴于此回答如下:
1、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2008年1月1日),公司位于尼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目前公司必须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你反对),而你公司计划与你签订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非法的。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管什么原因,即使员工反对签),需要从次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你公司应该从2008年2月份开始,为你支付双倍工资。即:自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甚至到现在),你还有另一份工资未领,这份工资与你在此期间已经取得的数量完全相同(社保和物质福利不算)。这是你的权利。
3、如果你现在与公司签订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的劳动合同,将意味着你放弃了2009年以来的双倍工资(这段时间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法律规定偏向于否定,但不很明确),如果合同从2008年以前开始补签,你将失去所有上述权利。因此你应该借此机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时间即签订之日。这样你既维护了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也保留了要求公司支付此前至2008年2月1日,为期1年零7个多月的双倍工资。
4、从法律意义来说,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工资应该与实际发放标准相一致,但实践中往往不尽相同,这里面既有避税因素,也有管理因素,不必过分在意。不过要注意保留以往的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凭证,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将以上一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法律依据。
5、一旦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你们的人事经理脸都会被你吓白掉,并会故作镇定第一种种借口欺骗你,对此你不需要有任何担心。也许公司会找你协调,那就看你愿意作何让不了。或许你只有到当地劳动局,甚至法院才能维护你的权利(地方保护),但只要你坚持,是一定会赢的。如何决定在于你,维权过程一定遇到阻力,多看几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你会很有帮助(网络可以下载),如有疑问可以给我留言,不必给我积分的。不过请将此时的最后处理结果告诉我,因为我在收集案例。先行感谢!

1、合同按实际日期签订,你可以提出异议,拒绝补签以前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