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遵守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0:45:34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三个月的试用期,同时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规定,乙方在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及该期限终止后两年时间内,不得从事甲方业务以外的竞争业务。如有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000元作为赔偿。虽然协议中写明了乙方在职及竞业期限内以每月支付200元作为经济补偿,但实际上每月工资条中并未列明任何款项属于竞业经济补偿项目(当初签协议时HR口头告知这200元是包含在工资内的)。
请问,如乙方在试用期内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受到择业限制,违约的话是否真的要向甲方进行赔偿?
新手报道,谢谢高人指点!
是否可以这么认为:一方面只是口头说明每月200的补偿包含在工资中,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另一方面在于辞职后,如果公司并没有按照协议所说在期限内(终止合同后两年)支付补偿金给劳动者作为竞业限制的补偿---以上两点都可以视作公司没有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因此该协议对我没有约束力。
请问,我的理解对否?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劳动合同法》来看,保密条款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本提问中的甲(用人单位)在与乙(劳动者)在乙解除劳动合同后仍给乙支付因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我认为乙应受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约束。

我个人认为如果未在工资中注明,只是口头说明,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条款。这样对你就更没有约束力了。

是的,可以这样理解。

  《劳动合同法》对这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