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最新劳动法,如果我要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是不是要补偿?该怎么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0:03:04
本人在东莞一居民治保会上班,做了8年。现在不想干了。和单位签的合同,但是合同单位没有给我。该单位没有给我买社保,一月休息两天。现在我想终止合同,该单位是不是该给我补偿?怎么补偿?
我一个月休息两天,一年有10天有薪假?按这样的话。单位该怎么补偿呢?

1.合同没给你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没为你缴纳社保是违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加班无支付加班费也违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4.你可以以上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以下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1)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

2)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