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原告的陈述和单一的证人证言算是孤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9:35:13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原告的陈述和单一的证人证言(再没有别的任何证据)算是孤证吗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原告的陈述和单一的证人证言算不是孤证。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存在原告,检察院应当属于公诉人,原告属于受害人,受害人的陈述就是证据的一种。证人证言也是一种证据。现在是两种证据,不是孤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的原告,也是受害人,受害人的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加上证人证言就不是孤证了。

如果只有原告的陈述,与单一证人证词(再没有别的任何证据)的话,定不了罪是肯定的,人证是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本依据的。 但是对于“孤证”这一词的定义我本人就不是很清楚 觉得这个词用在法律上不够严谨

下面是我看过的一位网友对孤证的见解:
我认为“孤证”一说非常不严谨,甚至怀疑它是某些司法实践者臆想的结果,这一说法的出现反映了司法实践中部分人对于法律持不求甚解的务虚之风。之所以这么说,理由有如下三点:(1)“孤证”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相当模糊的,根据敝人的观察,使用这一词汇的人从未明确的给它下过一个定义,但是却在许多不同的场合使用它,至于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很有可能是使用者根据需要“信口拈来”,为已所用,至于它的科学性显然是退而求其次的事;(2)也许是笔者孤陋寡闻,学习法律十一年来从未在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正式的资料文献中发现它的“踪影”;(3)认识事物的一个基本方法是“下定义”,与“下定义”相伴生的一种方法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对事物进行种类划分。在“孤证”一说中,我们甚至不清楚它是依照什么逻辑标准对证据进行的划分。如果有人说标准当然有,只是你不知道罢了。那我又不禁要问我们也没看到依照你所谓的标准进行划分的结果,因为如果有标准,那么应当有与“孤证”相对应的一个或数个概念,但实践中也没有听人提过“非孤证”或其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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