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员工没有提前3天提出离职,该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3:06:19

《劳动合同法》并么有直接的惩罚措施,只是规定,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试用期员工是随时可以走人的,理论上说要提前一周通知,但是一般单位和员工都不会遵守这个规定,如果是没有签合同的,那就毫无约束力了,如果有合同也只不过是要办个离职手续,唯一的焦点就是在工资的问题上。

前提是你和单位是按法签订合同的,否则,你走你的好了,没关系。
一般来说,建议和单位协商解除。一共才三天,一般单位也不会来卡你的。
你一定要走,那么可以走,三天后再去办手续好了。反正不给你钱,单位没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