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工会,辞退员工是否有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8:52:40
我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第二条规定与一名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我公司并没有成立工会,而且我也查了很多资料,咨询了12333。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成立工会。
那么我公司的辞退行为是不是合法呢?有些人认为程序上不合法。
大家能否给个意见
有关辞退理由这块,有着充分的理由与证据,另外合同中未约定需通知工会。我主要是问四十三条这块。至于的辞退的合法性我可以保证

首先声明,二楼的是骗人的!

其次,目前新劳动法诸如此类的法律实践问题都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因此大家都很难操作。个人看法是不违法,你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程度如何?另外,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什么样情况属于严重违反.
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当然单位行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用通知工会了.假如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当然得按合同办理了,毕竟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相应条款规定啊.
具体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听听政府部门的意见.
祝好运!

工会程序在解除劳动关系上并不是必要程序。不需要一定做!!!

同意二楼的意见,在解除合同上无需征求工会的意见,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同时并未强求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实际上也是部要求用人单位的程序符合规定的。

但是具体规定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咨询当地12333最好!

不太合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