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转让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5:13:00
自然人A和B合作向法人甲购买土地100亩,A出资60%,B出资40%.甲和A与B签订了合同转让。合同中的双方分别是A和甲。但同时A和B私下已事先签订了协议,根据出资多少占有土地,也就是A占有6亩,B占有4亩。因为A出资比较多,所以和甲签订的合同是以A的名义来签,合同也由A来保管。
但1年后土地升值,A将土地出售,没经过B的同意就连同B的4亩地也一起出售。

我想问的是在法律上A可不可以这么做?以及该片土地的所有权问题?

PS:希望能引申相关规定或者法律条文

1.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两种。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等权利,你说的应该是向甲购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进行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A与甲签订了转让合同后还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由登记部门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如果登记的时候是A和B两人的名字,那么A擅自将土地出售是不合法的。你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要求甲返还4亩地的钱。如果登记的时候是A一个人的名字,那么B就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B只能依据与A的合同,请求A承担违约责任。

1.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两种。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等权利,你说的应该是向甲购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进行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A与甲签订了转让合同后还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由登记部门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如果登记的时候是A和B两人的名字,那么A擅自将土地出售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