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权的转让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23:41:41
你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下
2年前,在村了购买了甲方的房屋与土地的承包权,共计2万元,当时写了一份合同,内容如下:甲方同意将地二轮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乙方,三十年不变,但和同未写承包金额,有双方的签名和村里的签名和盖章,2年后甲方一,要承包费,二,要土地承包权。请问甲方是否署违约,甲方如上述,乙方可否胜述。
合同未写承包费金额,甲方反悔。所要另加金额,已方未有写清的承包金额的具体收据,应如和应对?

如果乙方收了你的转包费,肯定会有收据给你;如果没有收据,不论是什么原因,也没有任何关系。
因为合同本身是合法的,依法受法律保护。合同没有约定甲方必须缴纳转包费,乙方重新提出要求是单方面毁约,如果司法解决,你能胜诉。
但此事宜协商解决。因为无偿转包的事很少,应该适当给以转包费,双方另行签约。

你也好啊,是甲方违约了,乙方能胜诉呢。

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很多为零流转费或者负流转费(俗称“倒贴皮”、“倒贴水”)。随着农业税减免力度加大、进程加快以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继续履行原来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无疑造成了显失公平的结果。而这是由于国家农业基本政策的重大调整所致。对于流转合同而言,属于订立当时的基础或者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的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更。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立了一定的协调原则,着重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不过,在适用该条规定的时候,必须严格掌握。要看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原约定是否造成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结果等。不能动辄变更当事人的约定,践踏合同的严肃性。
你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取得了土地承包权,不知你当时支付的流转费是否合理,之后政策是否有所变动。如果的确是显失公平的话,可能对方的要求会被支持。当然,你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