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试用期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5:37:27
在一个医院工作,我觉得自己不适合医院的工作,想去公司,3年合同,档案是在医院,现在在试用期内,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需要支付违约金吗?我的档案会被扣留吗?

一、因不清楚提问者是从个人角度还是从用人单位角度提出的问题,所以分别从职工个人与医院两个角度来分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一)从职工个人的角度看,职工不需要向医院支付违约金。
1、在试用期内想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2、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由上述规定可知,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金,另一种情况是在约定竞业限制的同时约定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在试用期内,不得约定违约金,这样,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6、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从医院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医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欺项委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