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我想变更抚养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0:06:01
本人同原告离婚至今已有6年,当时子女只有9岁,在同原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上有以下主要内容:
1、子女归男方抚养。
2、所有财产(包括房产、存款、家具家私)全部归原告所有。
3、每月向男方支付200元抚养费。(事实上在后来的协议履行中,本人从2006年开始一直向男方支付的是300元的抚养费,包括孩子从本人同原告离婚至今所有的衣服等费用都是由本人支付。)
原告当初对待双方抚养子女的问题上,对本人言辞十分武断,当初原告的原话是这么说的,“关于孩子的抚养以及房产你想都不要想,我就是卖血,砸锅卖铁,卖房子也把孩子抚养成人。”原告甚至还阻拦孩子不要跟本人来往。
本人同原告离婚后至2009年春节前,长达6年的时间内居无定所,期间在外租赁了一间月租金200元的房子居住了3年,在父母家居住至2009年春节
2009年春节后本人用离婚后多年的积蓄按揭贷款15年购买了一套97平方米的两房两厅,月还款600元。
2008年我所在单位拆迁改制,同年12月份下岗,目前一直领取600元的失业金维持生活从06年至今本人一直支付孩子300元的生活费,期间还要支付600元的房屋月供还款,至今还款1年多,仍然欠银行8万元的房款。
09年春节本人从父母家搬进新购买的房屋,孩子来本人这里居住了一个月,(在此之前孩子有长达半年时间在我父母家居住,原告对此不管不问),孩子在我这里居住一个月后回到原告处,原告数次呵斥孩子不要跟原告一起生活了,并对孩子说,他现在下岗,没有经济来源,一只耳朵听觉下降,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给孩子心理造成很大创伤。
本人所说上述理由,并不是为了推脱抚养孩子的义务,更何况本人一直在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我不能武断的认为原告想推脱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原告的动机不得不让本人产生怀疑。当初原告信誓旦旦“关于孩子的抚养房屋你想都不要想,我就是卖血,砸锅卖铁,卖房子也把孩子抚养成人。这些话我依然清晰记得。
关于原告提出得以他自己下岗,没有经济来源,一只耳朵听觉下降为理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本人认为纯粹是推脱抚养孩子责任的托词,原告现有住房面积140平方米,位置地处市中心,按其市场价值至少也在35万左右。即便原告没有工作,也可以变卖房产抚养孩子
(说到这里本人还要说明一点,当初离婚本人之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主要看对方提出的证据是否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