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社团遭遇事故法律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1:37:51
本人一高三学生,在校建立了名为“健身社”的社团组织,由学生担当社长,学校也承认社团成立地位,概况差不多这样,下面是咨询

因为我们社团都是在健身房里使用健身器材进行活动的,活动进行时也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器材使用不当的话存在造成肢体损伤甚至丧失性命的可能,就这一问题我很是疑惑,假设社团里的社员真的不幸发生了意外,造成伤害,这份责任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学校?社长?社员?还是??)

另外,请问有什么有效法律途径可以使“受伤的一切责任由伤员自己承担”成立?(录音?签协议书?或者有其他方式呢?还有年龄问题怎么判别,部分社员还未满18周岁的)我的意思就是“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学校或者社长等无直接(故意无意造成他人伤亡)关系者承担责任。

言辞不佳,见笑了,有需要其他详细情况可以发问,谢谢各位法律达人的相助!
1.如果社员未满18周岁出事了,那么学校和社长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社员已满18周岁出事了,那么学校和社长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3.健身房在学校内
4.是不是无论怎么样万一出事了学校都要承担责任?
5.如果我只招收满18周岁的社员,为了社长避免承担责任,这一做法可行吗?

1、只要学校尽到了管理责任,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这种管理责任,包括器材的维护、安全的提示等。
2、关于社员的年龄问题。如果已满18周岁,那么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限制行为力内的责任。
3、关于“受伤的一切责任由伤员自己承担”,是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来规避的。因为如果是由于学校方的原因导致受伤,即使有协议,也是不能生效的,即协议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如果定这样的一个协议,而且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不在校方的话,那么对学校还是有利的。

关于未成年人在校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像你们这种被学校所承认的学生社团,还应该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下的,如果真的发生的事故的话,学校仅在其过错程度内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健身房如果是校内的,一旦有人受伤学校无疑要担责,只不过是承担多少的问题。如果是在校外的健身房里受伤,就跟学校无关了。

社会团体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都是非法的,学校承认地位没用,只能算是兴趣小组,发生意外的话,学校有一定责任

学校有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