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9:18:03
我借款给别人,对方用土地作抵押,现对方到期无法还款,我已上诉至法院,已申请法院拍卖该土地,可是,因评估价太高了,拍卖的结果是三次都流拍了,我听说在规定的时间内,法院还不能将抵押物变卖,就要将该抵押物退回给债务人,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样抵押还有何用。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请高人指点,谢谢。
高院在拍卖 变卖的规定中,第二十八条最后一句 “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这句话怎样理解,怎样才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的执行措施。 拜托了!请高人多多指点,谢了。

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你抵债,你将超出债权数额的返给他。
如不可行
你可以考虑将土地分割开拍卖,而不是将土地整体拍卖
即将部分土地按评估价或拍卖成交后扣除执行、佣金等费用,足以偿付你债权的部分土地从该土地中分割出来进行拍卖。
分割拍卖就是对该财产可以采取的其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6号)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那就再次申请拍卖,申请将债务人的资产冻结。把土地价格压低点,争取早点脱手,回笼你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