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加班补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1:16:46
我公司对于加班的时数可以选择让员工选择补休或者工资.我平时星期1到5都有可能加班,而星期6 7也会有机会加班.但是如果我选择补休的话会先选择扣除休息日的时数.因为劳动法工作日的每小时是乘以1.5的,而休息日是2倍 所以这样的话我们不就亏了0.5了?我想问这样合不合法.

按照起实施的劳动法规定,是否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调休或补休形式代替

《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不同规定的时候优先使用特别法,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
1、平时的加点,即周一到周五的加班企业必须支付150%的加班工资,没得商量。
2、周六日的加班,企业可以优先安排补休。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让你补休,如果不能补休的才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是必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的,没得商量。

不是百分之百是1.5 看公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