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承租和继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6:35:24
老人刚刚去世,留有一套公房(此公房是1987年因本人大龄男青年父亲单位给扩大的)我一直在此公房居住,87年到97年我一直和老人一起居住,97年老人去了女儿家一直到前几天去世,并且在87年我结婚时老人口头承诺给我一个房间,现在老人去世没有书面遗嘱,老人有六个子女,请问这个公房怎么处理?我有权承租或继承吗?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根据建设部(现已改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如公房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要看你的户口是否在此,如果在那么可以承租,没有则不能。如果老人子女也有户口在此,那么他们也能承租。如果老人的子女在此没有户口,你则可以一人继承公房承租权。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打官司你必胜,输了我负责。

你在此居住户口在此,可作为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