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有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2:47:41
公司招聘了一名业务员,签合同后一个月发现业务员销售商品有很多都是赔本销售,业务经理屡教不听,且对公司的形象造成了一定影响,公司决定开除他,但是业务员不肯签字解除合同,请问一下,劳动法中有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吗?
业务员是8月签订的合同,9月初想给他强制解除 合同,可以吗?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那么只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但也要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提前通知。否则都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对公司确实造成影响,那么可以开除,但建议还是通过与职工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可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合理的法定事由,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业务员这样做可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啊,不仅可以直接接触合同还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

因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