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22:59: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根据以上所说,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没有退赔诈骗所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也没有去追缴脏款去向,法院判决后。我向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我的损失,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我该怎么办?法院的理由很简单,就是讲刑事已经判完了,民事就不再追究了。这种说法对吗?不对的话我该怎么办?上访吗?还是有别的办法?

1、既然在诈骗的刑事案件处理中,公安和检察机关没能追缴到赃款、罪犯也没有退赔诈骗所得的钱:受害人的民事损失还未得到补偿,应是有权根据以上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当然,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处理过了你的民事赔偿问题,被诈骗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的除外。

2、法院的理由不是很简单,而是太“简单”了:刑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受害人仍然有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一句“刑事已经判完了,民事就不再追究了”,不知是依据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说出来的呢。

3、“不对的话我该怎么办?上访吗?还是有别的办法?”:
(1)我认为不对,没有依据。
(2)不要上访:法院是司法机关,到政府的信访系统上访很难解决问题,因为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独立的、并行的,政府从理论上说无权管法院的事。
(3)建议:向法院索要不予受理裁定书,拿到后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法院既不受理、也不给不予受理裁定: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想办法拿到证据后到一级法院反映,也可以找法院院长或是该法院的纪检部门反映,但如果有证据还是直接找上级法院好。

1.如你已经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不能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民事审判“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
2.你所举出的司法解释中“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其中用的是“可以”二字,这是将受理权交给了法院,意思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这是法律用语的解释。如果司法解释中把“可以”改成“应当”,就是必须受理了。
你可在拿到不予受理裁定书后视其理由,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你这事上访不会有多大作用。
以上见解,仅供参考。

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对,向法院索要裁定书以及相关资料,拿到后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应该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行还可以到你们中级法院申诉,上访是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