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公司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3:46:07
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东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时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为商店负债累累,不告而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的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而所欠债务已经达150万元,其中包括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正大公司因此与其发生纠纷,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东方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激烈的竞争中,东方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正大公司的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讼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借款。

[问题]:
1,本案中,光明百货商店和东方有限责任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2,本案的争论焦点是什么?
3,请给出法律分析及结论?

1、光明百货商店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东方有线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破产财产为限,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

2、争论焦点是正大公司的债权是否应得到全额清偿,即是否有权就全额债权向债务人追索。

3、由于光明百货商店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案中,合伙人甲、乙、丙都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正大公司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提出清偿要求。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清偿了企业债务,有权就应由其他合伙人承担的债务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索。
东方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本案中,东方有限责任公司已宣告破产,应在用其破产财产清偿清算组费用、偿还职工工资保险、缴纳各项税金后,在各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之间按债权金额同比例进行清偿。对于正大公司申报债权后,未能获得清偿的部分,只能作为坏账进行核销,无法再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