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9:58:13
我单位有一机器,入账时间为2003年2月,折旧时间为60个月,价值60000,应当在2008年2月提足折旧,但不知是什么原因,这台机器到2008年7月才提完折旧.税务检查,说2008年税法只允许提2个月的折旧2000元(因为规定是60个月,到08年2月就应计提完),另外3-7月提的5000元要做纳税调增,并且做为永久性差异.请问有经验的同仁,税务局的这种说法对吗?

提完折旧还在提折旧,那税务局甭收税了?你这种情况属于永久性差异,也就是说这多提的5000元永远别想在税前扣除。和永久性差异对应的是暂时性差异,今年不让你税前扣,以后可以让你在税前扣除,比如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等。

是的。

税务机关的这种处理方法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没有问题。不过应该查一下到底哪里有问题,多计提了5个月,如果确实有情况也应提前到税务部门去办理证明手续,现在税务检查了,你看看可不可以办理延计提的手续!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折旧年限10年。
如果是确认为2003年入账的机器设备,应该是按照10年计算2008年应分摊的折旧。账务中当年计提的折旧应该减去2008年按照税法应分摊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
账务上不要调整。
纳税检查中,凡是会计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以税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