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FCA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7:02:28
美国T公司是一家饮食品加工公司,在某年3月与巴西的L公司签订了购买900公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每公吨950美元FCA布宜诺斯艾利斯。合同中规定由T公司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40%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T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L公司。合同签约后20天内,T公司如约支付了40%的定金;L公司也于5月2日将货物交付给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家运输代理公司,即T公司指定的承运人。L公司交货后,即电告T公司要求其付款。然而,5月3日晚,布宜诺斯艾利斯突遇罕见大雨,由于运输代理公司疏忽大意,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100箱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损坏,美国T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汇付剩余的60%的货款。因此,巴西L公司于7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提出申诉。
思考:《2000通则》中是如何界定FCA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本案中T公司是否应支付余下的60%货款?为什么?

巴西的L公司把货交给美国T公司指定的承运人后,即完成交货;从交给买方的承运人那一刻起,风险已经完成转移,此后的风险必须是由美国T公司来承担。
很显然,应支付其他的60%尾款,因为卖方已经完成交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