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安处罚不服的是否是复议前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7:50:32
同题,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该条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条规定中出现了二个“可以”,立法者之所以用“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因为该条款是告知相对人可以行使的救济权利,既然是权利,那么相对人就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这项权利。具体到该条中的二个“可以”,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第一个“可以”,指的是相对人可以申诉,也可以选择不申诉。对第二个“可以”,应是指相对人不服上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选择起诉,也可以选择放弃这项权利即不起诉。所以,如果将“可以”理解为“可以申诉,也可以起诉”,就将导致错误理解和执行该条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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