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让路人搭车算不算无因管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7:47:30
还是说一定要受益人不在场的情况提供的帮助才算无因管理?
能不能详细解释下不构成缺少的要件?
自己感觉也不是,但是说不清楚为什么...

既非无因管理,亦非无偿运输合同。
免费让路人搭车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好意施惠”,详细内容有兴趣的话不妨阅读王泽鉴教授的民法总则。
说到好意施惠和无因管理,私以为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可以不依当事人的意思直接、当然地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好意施惠则既不会产生合同之债也不会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双方当事人并无任何法律上的瓜葛,易言之,好意施惠乃适法行为,并不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具体来说,仅仅免费让路人搭车,在施惠者和受惠者之间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不知道这样的解答是否让你满意?祝好

不是无因管理,类似于无偿的运输合同,要对乘客的安全负责任的。
至于构成要件之一,它不满足“无法律上的原因”。
这是有法律上的原因的,因为自愿。只不过无偿的话,责任会小一些,但绝对不是不用负责任。

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首先,没有义务让路人搭车。其次,路人搭不到车,耽误时间,利益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再次,车主提供了免费让路人搭车的服务。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并不一定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比如:此案例中的免费搭车行为。

这不属于无因管理 最多是好意施惠行为 因为即使您没有让路人打车他也没有损失

不是无因管理,那是助人为乐。

但是你可以要求受益人,也就是搭车的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共同承担你车子的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