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为医疗事故,属院方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5:21:12
我8月16日最后一次月经,9月3日晚因发烧去医院就诊,当时跟医生说明计划要小孩可能已怀孕,要他用一些对孕妇没影响的药,9月11日测出确实怀孕,结果去妇幼医院时,医生说之前打的药为孕妇禁用药会导致畸形(药品说明书上也写明为孕妇禁用),无奈我只能去做人流,请问我这个属于医疗事故吗,是院方责任吗?
就诊的医院妇产科主任说因为我当时烧38.6度,就算他们不给我用药,我的小孩也是不能要的,所以他们没有责任,这个有依据吗

楼下的说得有一定道理,但是用药最终会不会致畸难道要生下来才能作为证据吗,那这样的伤害不是更大吗

属于医疗纠纷:
1、您已经在就诊时向医生说明,医生这样确实有其过失;
2、但是这一次的用药究竟会不会一定导致 婴儿畸形 是不确定的,已经做了人流,这个没有办法证明!虽然是孕妇禁用药物,但并不能就证明这次就一定导致了损害!
3、院方是有责任的,毕竟您在治疗之前已经和医生讲过,所以院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诉诸法律,最好以医疗纠纷的形式,另外,您可和院方协商,让医院做适当的赔偿,这是最好的结果,如果走诉讼,耗时费力!
补充回答:
5、产科主任不会说这么没水平的话。
6、这样说是有可能的“您的感冒是由病毒,或感染引起的,当时还高热……所以小孩不能要之类的”。
7、但应该不会说“您当时烧38.6度,就算我们不给你用药,你的小孩也是不能要的”,这个太牵强了吧!主任医师这么说……
8、可能只是院方籍口而已,当时您有病例,您可以翻阅病例看具体的诊断。

补充回答:
1、当然不能生下来再……那样也不合情理,但是法律上讲求证据,特别是医疗事故认定方面,另外在这方面确实我国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按《民法》和一些专业性法律规范,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一问题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比较乱。
2、您可以说“难道要生下来才确定吗?”
院方完全可以说“那您也不能就此证明我的过失对您的孩子造成侵害了啊!……”所以这种是非就很……法院若受理,也肯定是以医疗纠纷而非医疗事故受理的,纠纷属于合同性的,而医疗事故的认定必须是:A、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B、患方遭受侵害或说侵权都可以;C、医方的过失和患方所受侵害之间有因果联系!
3、ABC中,B条您现在无法确定!C条从何谈起!
4、无非就是一种可能性,但是可能性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
5、这只能说明院方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过错,违反了相关规定,若赔付,也只能是以这个原因,这个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会采取相应措施。

很抱歉,我只能这样回答,因为这样的纠纷处理起来确实很耗时费力,说实话,法院会强烈建议你们协商解决!!

鉴定为医疗事故必须是医方违规且造成患方有人身损害。

另外,是否为损害可以对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