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有关房产所有权人的变更,因离婚时所定协议有错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7:11:56
我与老公在97年4月离婚,我们的房子是他单位的宿舍,93年房改时是根据双方的工龄职分而定的购房款,我出资总金额的%70.但房产证上他是唯一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写上我是共有人.离婚时,由于我对房屋的法律浑然不知,只是根据所有权人的名字写上房屋的归属权.所以当时签定的协议没有写我是共有人是错误的.事实上,离婚后,我与子女一直居住在该房子,男方再婚住在他处.现在我与他协商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人到我,他同意了.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办理这转移手续?

做一个补充约定试一下,不过这个补充约定是在你原离婚约定的前提下所作得,必须办理公证。如果公证处可以办理,你单方就可以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也不用缴纳有关的税费,因为夫妻财产的变更免税!也可以去法院申请诉讼,不过费用贵一点。。让你前夫当被告,不过你前夫不能提出时效抗辩,因为早过了!还有,让法院出调解书吧,这样会不伤感情!

直接到房产局按二手房交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