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4:25:48
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越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
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2,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未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