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不称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1:03:39
在企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多年,近期为重要客户定制产品,在批量供货后出现
问题,造成客户停产。但是出现的问题并不是常规项目中的工作疏忽,而是公司现有技术水平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技术是我负责的)。
公司借机以工作不称职为由解除合同,是否要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补偿,还是得不到公司补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面6种情况被解除的,没有经济补偿。
你看看你属不属于(主要是第(三)的情形),如果不属于是应当得补偿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的描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