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劳动法,社保法的进来帮帮我的母亲好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8:04:15
母亲她现年55岁,1991年与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水厂建立了劳动关系(水厂属于乡镇企业),2008年12月31日工龄已有19年,在2007年12月31日前“农转非”后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企业一直未给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企业开始给职工购买社保,但去年我母亲已经54岁,仍然在岗。已经属于超龄人员,找到企业及镇上领导,被告知已不能参加社保,只能拿到2万多点的补偿金,据说2万多点的补偿金的问题还要请示镇领导(其他无任何补偿),但是能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但是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与拿退休工资的社保差距实在很大,对于我母亲以后的生活带来了困难。按规定来说用人单位都要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现在由于企业未及时为劳动者参加社保,已经错过了参保的年龄。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退休后的工资待遇?在此事上企业是否有责任?或者是否该对劳动者进行其他补偿?跪求各方懂法人士给予“指点与帮助”,漫漫维权路还需好心人!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中很多条款都涉及社会保险相关内容。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第三十八条也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和不需事先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用该补缴保险费或者由公司承担与退休相适应的费用。企业有责任,主管部门应该处罚

具体的这个问题~~你可以去百度··打110在出来的的一个网站问··问哪里的律师 免费的 希望对你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吧

具体的这个问题~~你可以去百度··打110在出来的的一个网站问··问哪里的律师 免费的 希望对你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