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保密协议:保密津贴在含在工资内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2:49:00
现在我面临一场官司,公司去劳动仲裁我,说我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我从没做过。我看了一下保密协议上面写:甲方对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保守商业秘密支付保密津贴,在每月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包含20%保密津贴,与工资一同发放。
还要我支付竞业限制的赔偿,而公司从没给过我任何这方面的津贴,离职后也没给我竟业补偿金。历年工资单也没有提现过保密津贴。

请达人帮帮我忙,别安慰我。我想知道真实的答案
1.在工资单中没有将保密津贴提现出来。 至于这个保密约定我也是知晓的。因为是没有办法。不见的工作不要了。

2.在竟业协议中,只有我的违约责任,没有说支付多少给我做竟业补偿金。事实上也没有支付给我。

3.他们甚至连加班费都没有给我,在另一案中我也在仲裁,索要的违法解聘补偿金也得到了上海xx区劳动仲裁院的支持,目前公司上诉到当地人民法院。

1.如果你对公司出具的保密协议(就是保密津贴与工资一同发放的约定)是知晓,而且认同的,则该保密协议就有效。
  2、如果公司认为你违反了竞业限制,则需要由公司举证证明,而如果公司在竞业限制方面没有向您支付作为遵守竞业闲置的补偿,则您不必承担竞业限制的约束责任。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满意
  看到了您的补充,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首先您没有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事情如果合同没说,也不存在,如果存在,公司没有支付遵守竞业限制的补偿话,也不存在向您主张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事由 .
  关于竞业限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现在的问题是:是否有证据证明你在职期间其工资中包含有该款项?如果“历年工资单也没有提现过保密津贴”的话,那么这个协议书是无效的。

去法院告他

支持二楼的,二楼说的基本全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