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能保留对原无劳动合同用工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请求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7:39:52
我于2005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2008年6月30日,该合同到期后,单位一直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一直在单位工作,单位也按月发放了我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到2009年10月,公司要求我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合同的起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说如果我不按照这个签,就要解除我的劳动关系.我以所签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我的工资多少,以及不同意按照2008年7月1日起为由,并没有签订该合同.请问各位律师或法官,如果我按照2008年7月1日为合同的有效起始日期,但落款签订时间为2009年10月23日,这样满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补未签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签了合同后,我还能向单位主张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22日期间的无劳动合同用工的双倍赔偿权利吗?
很感谢今天各位专家的帮助.我也翻阅了一下<劳动合同法>,其十四条就是象方杰律师所说的一样,我现在跟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该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现在情况是这样的,公司现在要因我没有跟它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由,单方面终止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要单方面终止这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请教一下: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我认为公司按这种理由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情节,违反了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八十七条承担对我的二倍赔偿责任.您觉得我的观点是否能站住脚?

未续签劳动合同在一年之内的,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双倍工资。过期一年后用人单位再解除劳动关系的,就视为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当然也还要支付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后是能保留对原无劳动合同用工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请求权
但有时间限制 不是以后任何时候都可以在要求

1、补签合同和其他签合同一样的,双方协商同意,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即可。
2、即使补签了合同,仍有双倍工资请求权

2008年7月1日,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除要支付双倍工资外,你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已变为法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再签合同,你需向单位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上意见供参考。

你是一个很细心的员工。
如果你想要这份工作,就签了合同,并且说不再追究企业过期签劳动合同,原谅企业。
如果你不想要这份工作,就去劳动局告,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