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向公司要生活费,要求打借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2:04:13
请懂相关法律方面的人帮帮忙。。。

1.工伤不存在生活费之说,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用人单位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拿了钱,写张字据给对方,也很正常啊,关键是字据内容怎样写.

如果简简单单写借到对方多少钱,以后是可能说不清楚.

但你可以多写些内容啊,如"因某年某月某日在工地负伤,今预借到某老板多少钱作为医疗费什么的."

这种情况应该写收条更好,如"因某时在工地负伤,收到老板预付的生活费多少钱"

这个你要搞清楚,不能打借条,如果是借条,就是你差他钱了,你就说叫他们写给证明,是工伤,先支点钱,如果像你说的就变得被动了,每次去和公司谈话时要谨慎,不要被他们黑了,

不应该打借条。这是公司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