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问题想请教您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6:21:14
杨律师你好,
单位有位同事,08年12月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后09年3月鉴定为工伤。 其中细节是这样的,住院九天就出院了,从受伤后请假三个月,三个月后回来上班,大概上了半个月的班3月31日就提出辞职,这段时间工资照发的。
现在10月份了,前天突然收到劳动仲裁,要求我们赔偿工伤费用(公司有给他上保险)。在那些材料中有份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十级,这十级是九月底做出来的。 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是在离职后六个月做出的,根据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从这条规定上看,是离职前已做出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在离职时,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我们能不能以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滞后为由拒绝赔偿呢?

不可以的,虽然鉴定结果滞后;但所鉴定的伤害是在你单位造成的,其伤害程度自然由你单位负责补偿。

不能

你自己也说了“根据保险条例”而不是劳动法

不能 以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滞后为由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