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人士请进,解本人实践工作中的困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7:00:33
认定盗窃罪中的监守自盗案件,和认定侵占罪中代为保管人将保管物侵占案件在实践中十分相似,一直十分困惑。什么情况下定为盗窃,什么情况下定为侵占,望专业人士帮助解答,谢谢!

监守自盗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盗窃,他并没有利用职务本身,而是职务所带来的便利,其行为本质上盗窃。
职务侵占要利用的是职务本身,是通过职务行为侵占公私财物,如职务本身要求的职责、行为等。
侵占就更容易理解了,他是基于先前的民事保管合同而发展出的后续行为,如果没有先前的保管,就不形成侵占,而是盗窃。
盗窃的主要行为就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嘛,而侵占不是秘密的,是明明白白地占有他人财物。
举个例嘛,如果一个在公司负责运送药品的人,他在运送药品的途中,偷拿出两包药藏在一边,这个行为就是职务侵占,而如果这个人在把药品运送到仓库后,从仓库中藏起两包药拿出来,就是盗窃。

侵占只是行为人对于该物品具有合法占有权,比如说保管等。而盗窃是指行为对对该物没有占有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该财物。

盗窃是秘密窃取,侵占是非法占有公私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