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3:17:12
从2008年9月6日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9月7日公司以不能胜任为由辞退,算时间的话有1年零1天的工作时间
并且公司在7日提出辞退时,用人单位并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是直接在8号办理手续.

1.请问这样应该补偿多少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又应该补偿多少?

1、经济补偿金为一个半月的工资。

2、以不能胜任为由,必须要经过岗位调换后仍不能胜任,如果对方不能有

确实的证据的话,可以索要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3、没有提前通知的话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4、办理手续的时候你可要确认手续上写的是对方辞退,可别在辞职上签

字,不然拿不到钱。

最后,以上回答是基于案情的初步判断,如果您没能解惑,我的个人资料里

有我电话和邮箱可以联系,希望我的回答能让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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