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被辞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32:54
本人09年7月15日过入深圳一家企业从事质检员工作,工作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但09年10月13日,人事那边通知我,我已给公司辞退,当天叫我结工资走人,请问,按劳动法 企业辞退员工是不是要提前三天通知,谢谢,请给位帮忙

在试用期员工离职要提前三天告知公司,公司辞退员工好像没有明确规定

给你劳动法的条文,你自己琢磨下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内公司随时可以和你解除合同,但是应该给你一个书面说明之类的,好让你明白为什么被辞退。
但如果你要在试用期内走人的话就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人,

试用期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