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不经过法院,可以直接对公民采取的人身强制措施有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2:20:14
包括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检察、工商城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据此,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采取的人身强制措施只有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司法机关有这个权利,这些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行使这些人身强制措施不需要法院批准,但公安、国家安全对公民进行逮捕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
其它行政机关,如工商、城管、司法局(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无权对公民采取任何人身强制措施。

工商城管都成了你心目中的侦查机关了。汗~~~你是该补补法律知识了。有侦查权的只有公安、国安、检察院以及军队、监狱的保卫等相关部门。

包括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检察都可以,但是要出示相关手续

你这个问题提得好像有点问题。狭义的侦查机关只有公安局,广义的包括反贪、国安等,这些部门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限制人身自由,即所谓留置。但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一般48小时内要给你个说法。除非你是政治犯。最后,我需要提醒你,在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是一码事,实际执行时一码事。许多冤假错案就是这么造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