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解聘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4:23:32
我在公司干了10个月(2009年1月4号入职,合同期一年),试用期满2个月后合同就由人代签了,本人并不知情,如今合同期未满而公司要解雇我,请问有什么补偿?我能依据劳动法中的哪条跟公司协商赔偿的问题,赔偿包括哪些方面,如果协商不了,我需要去找什么单位投诉,有什么电话可以咨询,我现在所在地是江西省南昌市,

可以申请仲裁 或者向法院起诉

广东胡律师:

你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

1、工作10个月折算成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2、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劳动法》第四十条

3、你可以要求鉴定合同上面的签字,然后要求支付从第2个月开始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协商不了你就上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是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应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要辞退你。你应要求单位支付从你入职第2个月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单位拒绝,就到当地劳动局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局咨询电话,12333
你所在单位的违法事实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的无效》,单位如果以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辩解,你可以要求对签字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单位现在辞退你,你应申请劳动仲裁的理由也应是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从2009年2月起至辞退你时的双倍工资。不存在经济补偿金,也不存在所谓的代通知金,因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才是单位的违法事实。胡律师真是“糊涂”律师,第3项才是你应得到的赔偿,1.2项无稽之谈。

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