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8:30:39
我司某职工2006年4月份入职,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企业于2009年10月30日解除合同关系,应该怎样赔偿?按照什么样的工资标准呢?(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1130元)

你讲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1130元,或许所在地为东莞吧!仅猜测而已。
  这里关键是看企业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1、如果员工涉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因等,企业属合法解雇,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2、如果企业是根据一些客观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员工不适应岗位要求,经培训也不能适用岗位要求,企业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标准为“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经计算,该职工可以领到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如果企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其中,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应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两个月工资。经计算,该职工可以拿到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前述本人工资,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全部项目。但是,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龄,如果本人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即1130元的3倍合计3390元时,本人工资按3390元计算。

按照实发工资补偿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6.04-2009.10.30)

给你支付相当于你上3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