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权益知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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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启动的法治化进程正在全面和深入的展开,其中一个瞩目的标志就是曾被视为“象牙塔”的高等院校被推向了法治的前沿,从田永案到刘燕文案到各式各样的学生状告母校案,高等学校学生在遭受权利纠纷时,母校情结逐渐褪色,而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日益增强,高等学校纷纷被推向被告席,接受法治的考验,直接演绎着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场景。与此相对应,或者说为了避免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的尴尬,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依法治校”的概念顺理成章地出炉,尽管这一法治运动存在些许应景之嫌,但是客观地讲,它对于解封高校与法治的绝缘颇具效果,高等学校积极回应法治的诉求,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正在构建和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高等院校法律地位与性质不明确,保障学生权益的诉讼机制并不畅通,于是,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一直停留在申诉、上访等渠道上,而将司法审查排除在外。在民众意识与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大学与行政机关有着明显的界分,因此在最初的几个案例之中,就高等院校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何以构成行政诉讼的被告,司法界务实地确认了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的地位,而学界则倾注了大量的解释,试图厘清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私立高校与学生的入学合同;还包括管理与服从的准行政法律关系,例如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其中,隶属型法律关系(与平等法律关系相对)占据主导地位,也是目前实践中最为棘手与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大陆法系的公法理论中,这种法律关系被称作特别权力关系。一般权力关系是指国家基于主权的作用,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所形成的权力关系;而特别权力关系则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或其他行政主体内部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实施管理所形成的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特别之处在于存在强制而免于法律审查,“特别权力关系——这正是建立该制度的意义所在——被归入内部行政因而不受法律调整”。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实践愈益收缩地盘,不得不通过理论的改造,如区分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重要性关系与非重要性关系等,以适应权利保护的法治要求,这样就从理论上逐渐扫除了高校接受司法审查的主要障碍。
但是,是否所有事关学生权益纠纷的案件都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却是一个依然纷争不断的问题。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主要享有六个方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