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如何获取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6:33:15
我是于2000年3月在广东省东莞市进入一家台资企业打工,最后一次签的合同是两年,于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公司搬迁和各种原因,合同也到期了,下一次签合同应该是签无固定期了,可公司如果不与我签合同了,我应该得到几个月的经济补偿呢?

1、 至2009年12月31日你的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应该支付给你两个月的工资。对于你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因为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期满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可以不用支付。
  2、本来这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但是看到楼上的回答,心情难以平复。个人意见,如果是以律师的身份为网友回答问题,最好能认真思考一下,如果出现明显的错误,难免误导他人。当然,我也经常回答错误,但是对错误的回答,总是想办法进行纠正,希望得到网友们的原谅。比如,针对同一问题,有网友说,个别省份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龄是补偿的,我孤陋寡闻,但是绝对不可能排除这种可能性,所以对这个问题越发的小心,就是和具体的省份挂钩。但是无论如何,在广东省,是不存在这种可能性的。
  3、以上发言如有冒犯,敬请原谅!希望能真心真意的在提高自己分数的同时,确实能帮到网友。
  下边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供各位探讨,如有疏漏,敬请拍砖。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