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道关于民法的法律案例请求分析和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7:31:18
案例一
1999年6月6日,马某到火车站接来访的朋友,约好在意巨型广告牌前见面。不料广告牌被风刮倒,马某被砸到在地,医院抢救花去4000元医疗费,但马某仍不治身亡,马某妻子乔某(工人)办理后事花去丧费1000元。乔某查明广告牌归甲公司所有,即起诉了该公司,要求赔偿下列损失:(1)医疗费4000元。丧葬费1000元;(2)自己的生活费1万元;(3)马某之子(5岁)的生活费1万元。
甲公司辩称,该广告牌由某工程队搭建,验收一周内就倒了,说明质量不合格,应由工程队负责。
问:(1)谁承担乔某的损失;(2)乔某提出的赔偿范围合法么?

案例二: 甲乙各牵牛于一长10米、宽3米的桥北端相遇。甲见状喊:“停下,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躲.”乙口称“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于桥上相遇,乙牛跌入桥下泥中窒息而死。问:(1)甲应否负赔偿责任?(2)乙对牛死这一后果有无责任?(3)上述情况在民法通则中师如何规定的?

对其进行案例分析最好能讲一下是《民法通则》的第几章第几条 谢谢大家
那个案例一 是 根据什么啊 是哪个法律条文里的啊

这个分。。呜呜,太少
1.(1)要承担乔某损失的,包括公司甲和某工程队,他们都是侵权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提出的赔偿范围不合法,其中乔某的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民法依据: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1)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乙的过错情形可以免除或者减轻。
(2)是有责任的,属于过失情形。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满意

案例一:
1、应该由甲公司承担责任,他是所有人。甲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工程队追偿。民法通则126条
2、乔某的生活费不合理,因为乔某有工作,没有丧失劳动能力。
人身赔偿解释28条。

案例二:
1、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没有责任。
3、民法通则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