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能否以合同解除而主张不支付甲报酬?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5:03:15
7、甲中介公司受乙木器厂委托,为乙木器厂联系购进一批木材,报酬为2000元。经甲公司联系,乙木器厂与丙木材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甲为此进行联系花去费用350元。乙和丙双方经过协商将合同解除。
问:(1)乙能否以合同解除而主张不支付甲报酬?为什么?
(2)甲能否请求乙承担联系费用350元?为什么?
(3)如果乙和丙没有达成合同,甲能否向乙主张联系费用?为什么?

(1)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2)可以。理由如(1)条。
(3)与(2)问题重复。